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672元,及其中新臺幣6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