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
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898元,及其中7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