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
代理人 黎瑞美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李閔靜 住同上
被 告 郭子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3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