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43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李閔靜  住同上
被   告 郭子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3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