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王旻樺(原名王孟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因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星期六,改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