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甘展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覺原告於言詞辯論前即遭解散登記,解散前所登記代表人是否仍有法定
代理權應予釐清,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爰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攜帶足證其
法定代理人確有法定代理權相關證據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