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宇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7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