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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4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關宇宏  
被      告  黃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7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