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至14樓
訴訟代理人 伍
惟安 住○○市○○區○○○路○段000號13
樓
沈里麟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1647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