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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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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4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被      告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0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3.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