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啓杰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