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0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 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