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通 譯 閔國湘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