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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1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郭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39元,及其中新臺幣23,639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