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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宇蓮  
被      告  林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44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66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