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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3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被   告 喩復萍  住○○市○區○○路0號4樓之24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8元,並自民國113 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