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李宗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8元,並自民國113 年12月18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