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
林珮華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施嘉鎮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給付水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通 譯 蘇淑琴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