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
王志堯 住同上
被 告 楊興華 住臺南市歸仁區南潭三街162巷19弄15 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9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