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
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