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5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蔡瑗蓤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898元,及其中35,405元
  自民國113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