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曹奕凱即曹峻愷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通 譯 黃伊美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3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