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證賢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於本件係主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請求?㈡若是,請提出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事故發生時機車執照係屬吊銷中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