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秋玉即天后藥膳麻油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3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