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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9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王慧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25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