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通 譯 黃伊美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25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