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秀梅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77元,及其中新臺幣34,087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