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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59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77元,及其中新臺幣34,087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