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被 告 沈育權 住○○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
○○○○○○○○安南辦公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通 譯 柯永捷
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8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