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博治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