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文文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20 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21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