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5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通 譯 張彥玟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966元,及其中新臺幣97,473元自
民國113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