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李宗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 | | |
| | | | |
| | | | 自113年9月11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
| | | | 自113年9月11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