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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6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卜子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1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