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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66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葉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