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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66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曾錫乾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27元,及其中新臺幣15,549元自民國
95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