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27元,及其中新臺幣15,549元自民國
95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
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