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