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5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7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