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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6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吳建周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5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7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