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穆泉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89元,及其中新臺幣49,837元自民國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