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楊明霖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 萬7801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 年
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