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幼樺
被 告 陳得仁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17元,
暨自民國113 年7 月1 日
起至民國113 年11月24日止,
按週年利率1.7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