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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71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      告  余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6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