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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71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黃聰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