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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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黃聰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