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陸威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童泓翔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李宗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7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