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 月15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通 譯 柯永捷
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45元,及自民國113 年
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
113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500 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