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馬明豪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宜宣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
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日止,按
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