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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77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机淑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