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机淑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