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77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林渝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31元,及其中新臺幣234元自民
  國113年7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49,497元自民國113年8月15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