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渝雯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通 譯 張惠雯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31元,及其中新臺幣234元自民
國113年7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49,497元自民國113年8月15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