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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林郁伶 
被      告  陳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