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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81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齡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真   住同上
被   告 高連慶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