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被 告 蔡天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50元,及其中新臺幣4502元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