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
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電話:00-0000-0000*136、00-0000-0000*000
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通 譯 陳瑩盈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 告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