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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81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郭育誠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電話:00-0000-0000*136、00-0000-0000*000
           0
被   告 卓錦良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通  譯  陳瑩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