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8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8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8,221元部
分自民國113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