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春章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9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 日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