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子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佐,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