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被      告  郭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